拍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汇德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按照规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品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有效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 因拍卖标的引起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个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因委托人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给拍卖人造成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之前凭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一条 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品一切现状,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
第十三条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之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也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之前书面通知拍卖人。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标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四章 拍卖标的的图录和展示
第十五条 拍卖标的图录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尺寸、质材、归属、出处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及图片仅供参考,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作的担保。
第十七条 因制作、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到与原物有误差,以原物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在图录中予以注释。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任何拍卖标的采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担保。
第二十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不少于七日发布拍卖公告,并以不少于二日时间展示拍卖标的。
第五章 拍卖标的鉴定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审看拍卖标的原物,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三条 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拍卖人认为该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受有退款:
(一)拍卖人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拍卖人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三)买受人向拍卖人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该拍卖标的确系拍出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取消交易:
(1)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不符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原买受人对该标的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发票。
第六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款并办理移交等手续领取拍卖标的,邮寄、搬运等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只向买受人开具佣金发票买受人如需开具拍卖成交金额发票,应按照国税法[1999]40号文件规定缴纳拍卖成交增值税等税费以及依照国家税法缴纳应缴税费。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应以拍卖人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市场的汇价折算。拍卖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自竞得日起逾期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人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九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拍卖人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将余款付委托人。
第三十条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其标的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七章 关于保留价和佣金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保密。
第三十二条 所有拍卖标的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更改前须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活动前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佣金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拍卖人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在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款项,同时扣除佣金或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章 拍卖收益支付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拍卖收益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则拍卖人应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天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如期限届满,拍卖人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价款,则拍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委托人。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拍卖人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三十八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拍卖人支付购买价款,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拍卖人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但拍卖人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九章 其他有关拍卖人的条款
第四十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行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规则的竞买价。有权撤消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以上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福建汇德丰拍卖行有限公司,规则自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起实施,本规则有中、英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则一律以中文为准。 |